浙江大学关于印发《浙江大学优质教学奖评选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浙大发人〔2012〕11号
各学部、学院(系),各部门,各校区管委会,直属各单位:
经研究,现将《浙江大学优质教学奖评选暂行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二○一二年三月一日
浙江大学优质教学奖评选暂行办法
为鼓励教师热爱教学并积极投身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,充分发挥广大教师在教学工作中的积极性、主动性、创造性,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,根据中共浙江大学委员会、浙江大学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》(党委发〔2010〕70号),经学校研究,决定设立优质教学奖,以表彰和奖励教学质量优秀和课程建设改革成绩突出的教师。
一、优质教学奖奖项设置
优质教学奖设一等奖和二等奖,其中一等奖10名、二等奖80名,每年度组织评选一次。
优质教学奖的奖金额度为:一等奖5万元,二等奖2万元。
二、优质教学奖评选条件
推荐优质教学奖需符合如下基本条件:
1.拥护党和国家教育方针,遵守法律法规,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,为人师表;
2.热心教育和教学研究,教学工作认真负责,教学责任心强,无教学事故;
3.教学效果好,深受学生欢迎,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优良;
4. 当年度授课学时数为所在学院(系)同类岗位教师的前三分之一;
5.主持或主要参与校级及以上课程建设或教学改革项目。
三、优质教学奖评选程序
1.学校每年3月发布上一年度优质教学奖评选通知,并下达各学院(系)推荐名额;
2.各学院(系)根据学校下达的推荐名额,择优推荐优质教学奖候选人,并将推荐名单及推荐材料等公示一周,无异议后报学校教学主管部门;
3.学校组织评审组(由学校主管领导、有关部门和学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)对各学院(系)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审;
4.评审结果在学校办公网公示一周,无异议后经校务会议审议发文公布。
四、其他
1.求是特聘教学岗教师在聘期内不参加优质教学奖评选,已获心平奖教金的教师不参加次年度的优质教学奖评选。
2.本办法自2012年开始试行,由本科生院、研究生院、人事处负责解释。
原文 http://10.203.5.123/redir.php?catalog_id=28917&object_id=2087880